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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是不是能社会治安处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1-01 10:05:57点击:
        一、恶意欠薪并并不是违背突发事件应对处罚法的个人行为,因此不容易给与社会治安处罚。可是归属于犯罪的个人行为,要追责用人公司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以改变资产、逃匿等方式躲避支付员工的劳务报酬或是有工作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员工的劳务报酬,金额较大,经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勒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处罚金;导致不良影响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并处罚金。企业犯前述罪的,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其同时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按照前述的要求处罚。有前这两种个人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危害,在立案侦查前支付员工的劳务报酬,并依规承当相对应承担责任的,能够减轻或是免去处罚。

        二、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评定根据应确认为有意的几类状况:
        1、确立表明拒不当作的,恶意欠薪即确立回绝支付员工劳务报酬的,应自然地确认为有意。包含无书面通知托欠,无论是不是以不当得利为目地。
        2、虽表明应支付,但积极执行做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评定有意。如无书面通知迁移资产,导致无支付工作能力假像的;用人公司负责人或挑唆派发员工劳务报酬的工作员逃匿,导致没法支付假像的;不法克扣工资或处罚的。经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部单位或是政府部门别的相关部门依规以期限整顿命令书、行政处理认定书等公文勒令支付员工的劳务报酬后,在规定的期内仍不支付的,理应确认为刑诉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经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勒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直接证据证实侵权人有书面通知未悉知勒令支付或是未立即支付劳务报酬的以外。

        关键涉及下列情况:
        1、工作行政机关即各个劳动监察中队已向用人公司送到《行政部门处罚认定书》,勒令用人公司期限支付员工劳务报酬。
        2、各个信访行政机关已向用人公司送到批转文档,勒令用人公司期限支付员工劳务报酬。之上便是笔者归整的內容。故意欠薪是不容易给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罚的。可是归属于犯罪的个人行为,组成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的情形下,对劳动部门的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追责刑事责任。假如必须法律法规领域的协助,阅读者能够到我们网站开展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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