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主任代理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胜诉
发布时间:2024-08-08
近日,广泰律所收到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以下简称“广发惠州惠城支行”)与被上诉人博罗县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公司”)、惠州市超畅地产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畅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的二审判决书,广泰律所孙思礼主任代理的金益公司胜诉。
在该案中,由于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超畅公司名下的两块土地,在支付执行费和优先受偿款后仍有剩余款,故金益公司与广发惠州惠城支行申请了参与分配,但金益公司系对涉案土地有在先查封,广发惠州惠城支行系对拍卖剩余款有在先冻结,遂双方对各自债权的清偿顺序存在着较大争议,而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亦是不同。经过孙思礼主任的充分论辩,明确无论是标的物本身还是标的物对应拍卖款,均为执行标的,仅是不同阶段的不同财产形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孙思礼主任的主张,认定金益公司对执行标的的保全措施在先,依法应优先清偿,从而为委托人挽回了巨大利益。